“抖音”诉“抖商大会”商标侵权 法院:恶意侵权判赔210万

2020-03-27 15:58:45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编辑: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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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备受关注的“抖音”遭侵权案公开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抖音”胜诉,获赔200万元。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抖音”等,涉嫌虚假宣传,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杭州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公众号“真某棒”、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抖音”等涉案商标及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播视界享有著作权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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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判处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此外,杭州某科技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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